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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海龙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王爱艳,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3执恢1号移送执行部门:右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人:李义,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左云县。申请执行人:王爱艳,女,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左云县。被执行人:王海龙,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左云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海龙交通肇事一案中,本院责令其履行(2012)右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中心依法对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及到期债权,查明被执行人王海龙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刘平秀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