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02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珊、邓奇与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珊,邓奇,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706号原告:邓珊,女,汉族,生于1990年9月5日,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邓奇,女,汉族,生于1994年4月5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37号2幢28号。法定代表人:卢奇灵,总经理。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军,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邓珊、邓奇与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邓珊、邓奇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珊、邓奇撤诉。本案受理费5726元,减半收取2863元,保全费4163元,由原告邓珊、邓奇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刘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