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兰花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兰花,白冰,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655号申请执行人魏兰花,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白冰,住山东省泰安市。被执行人刘芳,住北京市昌平区。魏兰花申请执行白冰、刘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魏兰花依据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国立执证字第36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我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白冰名下房产,现该房产已在另案中进入拍卖程序。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6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审 判 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