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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俊与郄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郄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第1357号原告王俊,男,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郄新霞,女,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诉被告郄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