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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礼明与江西锦天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明,江西锦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692号原告:刘礼明,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江西锦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1720室(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法定代表人:余汉平。原告刘礼明与被告江西锦天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礼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礼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礼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刘礼明负担。审 判 长  李重浪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人民陪审员  钟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