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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财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韩某霞、何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霞,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财保416号申请人:韩某霞,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何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人韩某霞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某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路南国奥林匹克花园洛奥路3区9座101房进行查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某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某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路南国奥林匹克花园洛奥路3区9座101房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韩某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丽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