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终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荷仙、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荷仙,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民终2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荷仙,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金融机具礼品市场598号。法定代表人:杨荣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京福,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荷仙因与被上诉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荷仙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商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任何款项,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借款567000元,并判令上诉人偿还本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虽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实际借款人为山东鑫山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不是上诉人。2、被上诉人方已经同意山东鑫山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用其原所属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地上物及附属设施等转归被上诉人方,冲抵该公司需偿付的360万元。被上诉人诉求的涉案款项已经偿付。腾飞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腾飞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陈荷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千分之二十自2014年9月27日至还清之日)、违约金(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7日起按照逾期天数按照逾期利息的20%计收违约金);2、陈荷仙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腾飞公司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一、2014年2月27日,腾飞公司与陈荷仙、高国胜、高国庆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0万元,月利率20‰,期限2个月,保证于2014年4月26日偿还,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则按借款金额、逾期天数加收逾期利息20%的违约金;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腾飞公司向陈荷仙个人账户转账576000元;三、2014年2月27日收据一份、2014年4月26日、2014年5月27日、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29日、2014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五份,证明陈荷仙将利息交至2014年9月26日,共6万元。对上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如下:腾飞公司实际向陈荷仙转账的借款数额为576000元,且陈荷仙按照借款本金60万元的基数已经支付了五个月利息共计6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腾飞公司、陈荷仙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腾飞公司向陈荷仙实际发放借款本金数为576000元。腾飞公司诉称自2014年9月27日之后陈荷仙在支付利息之外还应该按照利息的20%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腾飞公司诉求中违约金部分不予保护。则陈荷仙应以本金576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0‰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并从计算出的利息数中扣除已经支付的6万元。判决:一、陈荷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腾飞公司借款本金57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自2014年2月28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从上述利息数额中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6万元);二、驳回腾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陈荷仙所主张的转让协议已被(2017)鲁14民终1705号民事判决认定为无效。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陈荷仙上诉主张已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清偿了债务,但该转让协议已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为无效。案涉债务不能认定为已清偿,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陈荷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世民审判员 李连冰审判员 张小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