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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金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盐城市金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932号申请执行人: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38号。法定代表人:ARVINDKUMARSACHDEV。被执行人:盐城市金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车站南村5号楼115-1室(6)。法定代表人:殷勇。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城市金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为181212.9元,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本院已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志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