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17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永全与黄卫国、彭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全,黄卫国,彭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787号之二原告:刘永全,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川,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卫国,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彭艳丽(曾用名彭艳妮或彭艳莉),女,1973年9月15日出身,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刘永全与黄卫国、彭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刘永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永全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刘永全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