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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7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永全与黄卫国、彭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全,黄卫国,彭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787号之二原告:刘永全,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川,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卫国,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彭艳丽(曾用名彭艳妮或彭艳莉),女,1973年9月15日出身,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刘永全与黄卫国、彭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刘永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永全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刘永全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