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3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朝宝与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宝,陈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2320号原告:杨朝宝,男,1981年8月14日生,仡佬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被告:陈林,男,1975年10月11日生,穿青人,住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志梅,女,1978年5月14日生,穿青人,住水城县。原告杨朝宝与被告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19日,杨朝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杨朝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审判员  钟吉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