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颜小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小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小林,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文盲,无业,家庭住址江西省上饶县。2009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小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占俊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颜小林窜至上饶市经济开发区美地印象小区42栋2单元一楼楼梯口,用螺丝刀将停在该楼梯口的一辆电动车的盖板撬开,采用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放在该处的一辆枣红色爱玛电动车盗走,被告人颜小林驾车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2017年6月1日经上饶市价格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209元。另查明,2017年5月22日经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CT检查,被告人颜小林原患过肺结核。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小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被盗物品(照片,原物已归还失主)、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CT报告单等书证,证苏某军的证言,被害陈某瑜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颜小林的供述和辩解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颜小林于201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小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颜小林所盗的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尹奕峰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郑玉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