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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成龙、蒋志国等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龙,蒋志国,蒋涛,赵玉玲,孙洪超,程河山,乔荣果,赵玉龙,王立春,蒋爽,崔旭明,张秀芬,崔建文,靳雪超,丑国军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刑终10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成龙,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6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1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志国,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4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涛,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14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玉玲,女,1991年1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14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洪超,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14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玉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河山,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同年3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荣果,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10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乔洪,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玉龙,男,1992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14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春,男,1988年3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14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家。原审被告人蒋爽,女,1989年3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家。原审被告人崔旭明,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家。原审被告人张秀芬,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家。原审被告人崔建文,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河南省牧野区工人北街九巷丁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家。原审被告人靳雪超,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家。原审被告人丑国军,男,1985年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18日在内蒙古通辽市被十堰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成龙、蒋志国、蒋爽、崔旭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原审被告人刘成龙、蒋志国、蒋涛、赵玉玲、赵玉龙、孙洪超、王立春、张秀芬、丑国军、乔荣果、崔建文、靳雪超、程河山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鄂0302刑初3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成龙、蒋志国、蒋涛、赵玉玲、赵玉龙、孙洪超、王立春、乔荣果、程河山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瞿万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云飞主审,审判员张友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彬彬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成龙、蒋志国、蒋涛、赵玉玲、程河山、赵玉龙、王立春,上诉人孙洪超及辩护人张玉军,上诉人乔荣果及其辩护人乔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瞿万勇审判员  罗云飞审判员  张友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媛媛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