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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宽发与刘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宽发,刘金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6民初1075号原告:王宽发,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生,住安远县,。被告:刘金美,男,汉族,1974年4月7日生,住安远县,。原告王宽发与被告刘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宽发、被告刘金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宽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20300元(2015年1月29日至2017年6月29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今后利随本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9日,被告刘金美以资金需要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逾期未按时归还本金,且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刘金美辩称,原、被告是亲戚关系,原告并没有支付现金给被告,欠款是赌博款,写借条给原告时约定每年没有还钱给原告就要重新书写借条。借条是原告写好让被告抄的,写借条时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什么时候归还,被告也没有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35000元钱;被告质证认为,借条是其所写属实,但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借款,该欠款是原、被告双方在汕头合伙帮人填写六合彩以及赌博所赚的钱,原告应分得的35000元,因被告无钱支付写了张借条给原告;对于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承认被告陈述借款形成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本案借款是双方在汕头合伙帮人填写六合彩和赌博原告应分得的盈利款,该借款属违法行为所得,不受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宽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刘金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