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创鑫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江西省创鑫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056号原告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51288-X。法定代表人王志亮,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荣彬、闫志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省创鑫光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09122-8.法定代表人姜先海,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余油飚,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权限。原告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创鑫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雅丽审判员 相庆磊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怡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