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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于金库与邹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富,于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邹富,男,1950年1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于金库,男,1950年6月3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社保开资账户,现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余款1,17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