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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昌宏置业有限公司、高如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昌宏置业有限公司,高如凤,杨秀文,XXX,付黔陵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枝特区昌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烟草公司对面锦绣黔城。法定代表人:曹城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系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810765108。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系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01201610495763。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如凤,女,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文,女,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教师,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原审被告:XXX,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六枝特区政府塔山办事处职工,住六枝特区,原审被告:付黔陵,女,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六枝特区林业局职工,住六枝特区,上诉人六枝特区昌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如凤、杨秀文,原审被告XXX、付黔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03民初135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枝特区昌宏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六枝特区昌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上诉人六枝特区昌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功云审判员  朱会峰审判员  王大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