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翁尚清、吴小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尚清,吴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2595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翁尚清,男,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吴小英,女,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与翁尚清、吴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翁尚清、吴小英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可嘉审判员 陈金贤审判员 徐 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福伟窗体底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