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志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78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生,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志生到晋江市磁灶镇延泽社区印刷基地美特妇幼用品公司411宿舍内,盗走被害人张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383元的vivo牌X7型手机及一部OPPO牌8007型手机(无法估价)。2.2017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李志生到泉州市丰泽区温陵路远泰大厦709室泉州新崛贸易商行公司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放在公司前台桌子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023元的金色OPPO牌R9s手机。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2017年7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李志生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酷咖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物品照片,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手机专用销售发票照片、涉案手机价格鉴定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张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志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个月又二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志生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83元及其他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水龙书 记 员 李汝乔速 录 员 吴怡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