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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代云华与顾艳华、徐连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云华,顾艳华,徐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15号申请人代云华,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达斡尔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顾艳华,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徐连玉,男,汉族,19957年8月16日出生,莫旗经信局职工。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了代云华申请执行顾艳华、徐连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本院经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确认被执行人不能足额执行,且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学审判员  张大祺审判员  马宗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