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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培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培园,赵平,贺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353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323号,组织机构代码:681080332。法定代表人刘跃。被执行人周培园,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赵平,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贺佩峰,女,1958年5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培园、赵平、贺佩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培园、赵平、贺佩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培园、赵平、贺佩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培园、赵平、贺佩峰银行存款26027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虞文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