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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张昭凯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张昭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2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1号楼。负责人:蒋学众,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昭凯,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执行张昭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2017年8月1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10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