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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2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代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2152号之一被执行人:罗代国,男,1974年5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关于被执行人罗代国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罗代国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持有深圳市金瑞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33%的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上述股权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最后一次年检为2012年,且该公司已被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致使上述股权无法处置。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