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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春雷与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雷,张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1305号原告:朱春雷,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宏伟,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朱春雷诉被告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春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朱春雷负担。审判员 马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又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