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春雷与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雷,张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1305号原告:朱春雷,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宏伟,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朱春雷诉被告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春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朱春雷负担。审判员 马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又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