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于红、饶春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于红,饶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王于红,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当阳市。被执行人饶春玲,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饶春玲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本次应执行金额48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620元;未执行金额48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620元),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58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