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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慧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2447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朱紫路98号。法定代表人容础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慧文,女,1987年3月0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慧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据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4行审264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陈慧文应向申请执行人缴交社会抚养费63264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24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许荣新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振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