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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更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广义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广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3389号罪犯何广义,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沈刑一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广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广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认为,罪犯何广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7月31日,罪犯何广义获得记功奖励4次;被评为辽宁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广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广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立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