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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291缪友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友明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刑初29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友明,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建湖县人,中专文化,打工,住建湖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顾自青,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友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友明及其辩护人顾自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友明在经营建航619、建航拖612、江苏拖698与苏盐拖3号船队期间,拖欠船队上刘某、陈某1等十余名工人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43820元,其中拖欠刘某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五个月工资共10500元。被告人缪友明于2016年春节逃离建湖。2016年5月25日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缪友明至今未支付其拖欠的工资。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缪友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缪友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缪友明在刑事立案前未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其离开建湖是想打工挣钱偿还工资,故被告人缪友明不构成犯罪。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其有坦白情节,开庭前借款支付了所拖欠的工资,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缪友明在经营建航619、建航拖612、江苏拖698与苏盐拖3号船队期间,拖欠船队上刘某、陈某1等十名工人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43820元,其中拖欠刘某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五个月工资共10500元。缪友明于2016年春节逃离建湖。2016年5月25日,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缪友明至被提起公诉前未支付其拖欠的工资。本院在审理中,被告人缪友明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建湖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缪友明归案情况。2.欠条,证明被告人缪友明所欠工资情况。3.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该局接到工人投诉后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限期支付工资的指令。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缪友明买了一个船头挂靠在他经营的建湖第一航运公司,船名号为建航619。2016年1月份,缪友明船队上的工人找缪友明要工资和运费,后来就联系不上缪友明了。5.被害人陈某1、李某1、李某2、马某、王某1、周某、沈某、蔡某、陈某2、刘某等10名工人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缪友明拖欠其工资情况。6.被告人缪友明的供述,证明2013年至2016年1月期间,他购买和租赁了四条船头,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经营。这期间欠了陈某1等10人的工资计43820元。2016年春节的时候,他的手机停机没钱充值,还有就是这些工人一起来要钱,盯住他不放,他没办法就出去打工了。2017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将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给他,要求他7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他无法偿还,最快到年底才能还一些工资。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均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友明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友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缪友明的辩护人提出的缪友明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缪友明逃匿后,政府有关部门向其挂靠的单位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缪友明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向其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其表示无法在指定期限内偿还工资,故其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本院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缪友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友明在本院审理中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友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苗 东审判员 左武春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颖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