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行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秀玉、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秀玉,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吴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行终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秀玉,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吴海瑞(系上诉人林秀玉配偶),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中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柯温良,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婷婷,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伍毓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吴海瑞,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上诉人林秀玉因被上诉人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受理不动产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行初1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秀玉,上诉人林秀玉的委托代理人暨原审第三人吴海瑞,被上诉人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婷婷、伍毓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秀玉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6年12月30日,其竞拍取得厦门市同安区大同镇城东邮电综合楼XXX室房产。2016年3月4日,其携带《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材料到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洪某某科长为推脱责任,要求林秀玉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督查科找工作人员陈某某咨询。同日,林秀玉找到陈某某,陈某某了解案情后认为“案件比较特殊”,并亲笔写下“应提供资料”等字迹,要求林秀玉提供相关资料,否则不受理。另,洪某某声明,只有林秀玉取得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受理。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作为、乱作为,行政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林秀玉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6年3月4日不予受理林秀玉申请同安区大同镇城东邮电综合楼XXX室房产行政登记行为违法。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2月30日,林秀玉在海峡拍卖会上竞得厦门市同安区大同镇城东邮电综合楼XXX室(后门牌变更为:厦门市同安区凤山二里XXX号XXX室)房产。林秀玉未于2016年3月4日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案涉房屋登记申请。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林秀玉要求确认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案涉行政登记行为违法,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登记申请,故林秀玉的起诉无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林秀玉的起诉。上诉人林秀玉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2016年3月4日林秀玉到被上诉人的工作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正因为被上诉人不按章办事,不予受理且拒不出具不受理单等,导致林秀玉无法取得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等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林秀玉2016年3月4日未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证据,应视为被上诉人没有相应证据。原审法院认定林秀玉起诉没有事实根据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于2016年3月4日不受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违法。被上诉人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答辩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驳回林秀玉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从上诉人林秀玉提交的证据材料看,洪某某及陈某某手写材料仅载明零散、碎片式的材料名称、地名等内容,而权属登记申请表系上诉人单方制作,尚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于2016年3月4日向被上诉人提交了登记申请或是被上诉人已收到其申请等情况。上诉人未能提交能够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有效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为此提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锦清审判员 纪荣典审判员 宋希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淳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