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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陈卫华与刘沃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华,刘沃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民初789号原告:陈卫华,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代理人:龚克迷、李珊,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沃深,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陈卫华诉被告刘沃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卫华委托代理人李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沃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卫华起诉称:2015年12月前,原告向被告供应棉花。至2015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拖欠原告���款人民币76312元,被告由于经营资金流转不善,据此写下欠条。2016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000元,至今尚欠69312元未付。现被告拖欠货款已一年多,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能偿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9312元,并其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为证明原告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到庭: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证明至2015年12月29日经原、被告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6312元。被告刘沃深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到庭。原告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原告亦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原告诉称事实均予以确认。另,原告确认双方对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均未进行约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且交易内容未违反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9312元(76312元-7000元)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693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双方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院酌情自起诉之日(2017年1月1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对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沃深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沃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卫华支付货款6931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自2017年1月19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卫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原告陈卫华负担32元,被告刘沃深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金勇人民陪审员  黎灿锋人民陪审员  陈虹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佳静本案引用及参考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