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4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光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东方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光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东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59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屈毅,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得胜南路96号,身份证号:430602198307092512。被申请人湖南光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1号三一工业城众创楼3楼(集群注册)。法定代表人吴东方。被申请人吴东方,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屈毅与湖南光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方合同纠纷一案中,屈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湖南光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湘0121民初4596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8月28日本院根据上述裁定书冻结了:1、湖南光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59×××85);2、吴东方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0×××77)、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64)及兴业银行账户(账号:21×××46)(执行案号:(2017)湘0121执保969号)。2017年10月24日,屈毅以与湖南光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东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本案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屈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光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59×××85)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吴东方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0×××77)、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64)及兴业银行账户(账号:21×××46)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 文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佘余熠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