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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罪犯柳友伦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友伦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皖01刑更3423号罪犯柳友伦,男,汉族,1944年9月16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友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被告人柳友伦犯罪所得人民币157.8万元、美元0.1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购物卡予以追缴。被告人柳友伦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0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7日入监)。柳友伦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皖刑再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友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4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刑再3号刑事判决生效后,本院前述两次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经执行机关报请,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重新作出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因罪犯柳友伦服刑刑期届满,向本院申请撤销对罪犯柳友伦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撤销对罪犯柳友伦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潜川监狱撤回(2017)皖潜减字第18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