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与安吉县东荣竹木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安吉县东荣竹木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218号原告: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石陂镇赤岭村赤坑。组织机构代码:06655490—3。法定代表人:章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寿春,男,公司职员,住浦城县。被告:安吉县东荣竹木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赤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99641748C。法定代表人:潘晓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石,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涛,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安吉县东荣竹木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福建新宇竹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跃民人民陪审员 汤银华人民陪审员 曾学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