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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长远与罗成勇、王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远,罗成勇,王秀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1民初1253号原告:谢长远,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建,福建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成勇,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王秀珠,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谢长远诉被告罗成勇、王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长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成勇、王秀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长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罗成勇、王秀珠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4月28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8日,罗成勇向谢长远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3分,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谢长远催讨未果,诉至本院。罗成勇、王秀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8日,罗成勇向谢长远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月利率2.3%,借期十二个月,即从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8日;如有纠纷,由顺昌法院管辖。谢长远于当日现金支付50000元,罗成勇未按约支付本息。谢长远催讨未果,诉至本院。另查,罗成勇、王秀珠于1993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罗成勇向谢长远借款50000元,有谢长远提供的借条证明,且罗成勇未提交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借款现已到期,罗成勇应按约还本付息。谢长远主张按月利率2%计息,不违反借条约定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谢长远要求罗成勇支付本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发生在罗成勇、王秀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谢长远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罗成勇、王秀珠未提交证据反驳,本院予以支持,王秀珠应与罗成勇共同偿还。罗成勇、王秀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罗成勇、王秀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长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4月28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罗成勇、王秀珠负担。本案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洁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