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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启盛与被执行人刘成洋、秦秀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启盛,刘成洋,秦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郭启盛。被执行人刘成洋。被执行人秦秀珍。申请执行人郭启盛与刘成洋、秦秀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依照(2011)西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成洋、秦秀珍共同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090.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49268元、营养费350元、陪护费980元、误工费109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82380.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成洋、秦秀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文      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