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爱琴与宋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琴,宋来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3963号原告:朱爱琴,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告:宋来山,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朱爱琴与被告宋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朱爱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借原告的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4日,被告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借走原告现金2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未定还款期限,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爱琴就本案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豫1622民初387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朱爱琴的起诉。本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朱爱琴送达。裁定上诉期限为10日。原告朱爱琴于2017年10月23日以同一事实和证据再次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朱爱琴的再次起诉未过法定上诉期限,所以,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爱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朱爱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春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欣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