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清辉与武志强、王溢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清辉,武志强,王溢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罗清辉,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武志强,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溢映,女,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清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志强、王溢映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清辉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2执2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