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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30民初920号原告:白某某,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清涧县人,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马某,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马某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马某2、儿子马某3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7日在清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好,逐渐感情不和,尤其是生下第一个女儿后,双方经常吵闹,而且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虽然生育三个孩子,但被告不顾及家庭生活,双方无共同语言及爱好,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希望,第三个孩子刚出生后,原、被告于2013年起分居至今,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马某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结婚10年生育三个孩子,原告诉状上所说都不是事实,原告所说分居事实不存在,被告打工赚钱,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原告带三个孩子在高杰村村租房居住。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是原告在微信上和不正当的男人聊天,受其诱惑,上当受骗。原、被告离婚会让三个孩子成为单亲家庭的孩子,伤害太深,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7日在清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大女儿马某211岁,二女儿马某某7岁,儿子马某35岁。夫妻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裁判标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马某结婚长达十年之久,双方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三个孩子。双方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偶有矛盾发生,但只要双方能真诚的沟通、交流,相互包容,共同克服困难,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桂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