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5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侯树干与黄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树干,黄少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5980号原告侯树干,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白根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少安,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7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暂计336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黄少安欠原告侯树干借款70000元属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少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侯树干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焕湖书 记 员 廖嘉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