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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司惩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正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87号被罚款人:胡正英,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执行(2017)川0504执729号李某、田某与伍某、胡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正英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胡正英罚款500元,限于2017年10月26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