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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母能兵与谢胜红、盐边县渔门镇火山砖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能兵,谢胜红,盐边县渔门镇火山砖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1001号原告:母能兵,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燕,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胜红,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盐边县渔门镇火山砖厂,住所地:盐边县渔门镇。经营者:韩远章,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胜,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母能兵与被告谢胜红、盐边县渔门镇火山砖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母能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胜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能兵撤回对被告谢胜红的起诉。审判员  何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远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