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詹宏与谭谦、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宏,谭谦,刘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420号之一原告:詹宏,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谭谦,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刘小芳,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宏诉被告谭谦、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42元,由原告詹宏承担。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木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