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加厚、夏许峰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夏许峰,王加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斌,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许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加厚,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加厚、夏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加厚、夏许峰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加厚、夏许峰银行存款792709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392201040005142)。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群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