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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卓名志与王明辉、刘文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名志,王明辉,刘文宜,湖南龙聚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卓名志,女,193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王明辉,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刘文宜,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湖南龙聚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枫林三路228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证:687431834。法定代表人王明辉申请执行人卓名志与被执行人王明辉、刘文宜、湖南龙聚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卓名志与被执行人王明辉、刘文宜、湖南龙聚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符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