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9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9879号原告:洪某,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原告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洪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洪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志坤人民陪审员 李晓旭人民陪审员 祝翠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芮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