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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9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9879号原告:洪某,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原告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洪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洪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志坤人民陪审员  李晓旭人民陪审员  祝翠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芮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