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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和碧与潘尚信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碧,潘尚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恢315号申请人张和碧,女,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潘尚信,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本院在执行张和碧与潘尚信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恢31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张信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