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5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玉杰与朱荣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杰,朱荣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2111号原告张玉杰,男,住甘南县。被告朱荣民,男,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杰诉被告朱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