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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宏华、张立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宏华,张立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202号申请执行人曹宏华,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张立旺,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5民初39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立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