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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涂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甘0403刑初270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2012年1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王家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3年9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长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6日9时40分许,被告人涂某酒后驾驶×××号二轮摩托车沿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街路口时,涂某为争抢红绿灯时间,加速穿过十字路口致车辆侧翻,将站在人行道的张某1等五人撞倒,后被民警控制。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涂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1.2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涂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4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涂某具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酒精浓度超过200mg/1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五至六个月拘役,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至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涂某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张某1、郭某、石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涂某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及抽取血样照片,鉴定报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处理协议,收条,谅解书,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涂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涂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涂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黄文丽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陈亚强书记员冯雪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