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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侯加连与王海霞、袁燕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加连,王海霞,袁燕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482号原告:侯加连。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军。被告:王海霞。被告:袁燕伟。原告侯加连与被告王海霞、袁燕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侯加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加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加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74.50元,由原告侯加连负担。审 判 长  李 刚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黄秋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皎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