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侯加连与王海霞、袁燕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加连,王海霞,袁燕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482号原告:侯加连。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军。被告:王海霞。被告:袁燕伟。原告侯加连与被告王海霞、袁燕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侯加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加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加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74.50元,由原告侯加连负担。审 判 长 李 刚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黄秋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皎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