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廖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2105号原告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德元,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志文,广西新城海物业公司员工。被告廖某某。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7月14日待裁事项:原告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蔚人民陪审员 谢云秀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骞予 关注微信公众号“”